安市发〔2020〕8号 关于印发《安顺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3-30 点击数:

安市发〔2020〕8 号

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

2020 年7 月6 日

安顺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将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项目预算向政策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府预算拓展,全方位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覆盖一般公

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帐。

第六条围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规范绩效指标及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理顺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第九条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操作规程等。

(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组织开展重大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督促各行业主管

部门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实施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分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等工作。

(五)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实施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七)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八)按要求向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审核。

(四)对预算执行和绩效开展监控,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预算主管部门。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六)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七)按要求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及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

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按照预算支出范围和内容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分为年度绩效目标和中长期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编制绩效目标应遵循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要求,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和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指标,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度指标)。

第十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并对所编制的绩效目标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未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

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预算主管部门绩效目标。预算主管部门在批复实施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预算部门(单位)按程序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随同预算一并报批调整。

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采集预算管理信息和绩效目标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监控,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动态掌握政策、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三条绩效监控在预算启动后实施,实施监控的方式

采取自行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

(一)自行监控。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照所编制重大政策、项目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监控,掌握政策、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重点监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的基础上,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对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管理是指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预算部门(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重点评价。按评价对象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收入绩效评价和政策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或年度预算结束,预算主管部门应组织本部门及实施单位对照年度所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自评表。属于重大政策、项目的,应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等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情况和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并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评价组织方应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合理设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征求相关方意见后,根据所确定的工作方案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评价组织方应在完成绩效评价任务后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征求相关方意见后,提交绩效评价成果。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总分值为100 分,绩效评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优100

—90 分(含)、良90—80 分(含)、中80—60 分(含)、差

60—0 分。

第三十三条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方应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反馈给被评价方。被评价方应根据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和评价组织方报送。评价组织方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学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实施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责任约束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及各预算部门(单位)的督导和考核,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工作表彰、行政问责、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预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

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突出绩效导向,建立财政资金“能进能出”的决策机制,彻底打破“基数+增长”的编制方式,科学配置财政资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零基预算。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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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绩效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

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顺市委办 公 室2020 年 7 月 7 日印发

共印260 份(其中电子公文 252 份)